关于三项制度试验项目的实证研究方法及设计思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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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项制度试验项目的实证研究方法及设计思路

关于“三项制度”(试验)项目的 实证研究方法及设计思路 顾永忠* 2005年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展了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这一项目从立项开始直到结束,自始至终受到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重视,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项目结束后,2006年4月由项目组发起在北京召开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来自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地区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中国立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也出席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和领导对“三项制度”项目给予了积极评价,并围绕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广泛的交流。笔者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参与人,仅就开展这一实证项目的研究方法和设计思路拟就本文提交本次研讨会,与各位专家、学者交流。 一、“三项制度”项目简介 1.项目开展时间:2005年1月-12月 2.项目开展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 3.项目开展的内容与程序 本项目是在以上三个基层公安机关直接纳入到它们的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进行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下图说明: “三项制度”试验项目开展内容与程序 4.有关数据 (1)纳入试验对象的犯罪嫌疑人382人 (2)参加试验的人员257人,其中侦查人员185人,律师32人,研究人员40人。 项目的其他情况在已播放的VCD中已有反映,不再赘述。 二、开展项目的方法及设计思路 本项目的开展主要采取了以下方法: 1.在三个不同地区同时开展本项试验 “三项制度”试验是在中国三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开展的,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法制统一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进行“三项制度”试验的直接动因是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而推行改革的动力和承受力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不考虑地区差异问题,以为在一个地方能做的事情在其他地方也能做,那么任何改革方案都会行不通。因此,最后选择了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不同程度的以上三个地区进行试验,目的在于使试验取得的成果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推广的可行性。 2.四种讯问方式并存 中国现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人的程序是不公开的,没有律师到场,法律上也没有要求进行录音、录像。只是在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对少量的特殊案件进行录音、录像,但并不在后续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使用。拟开展的“三项制度”是指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录像或安排律师在场。但是我们在开展项目试验时,仍然把现行的常规讯问方式纳入其中,形成了四种讯问方式并存的局面。这样安排,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从理论上说,四种讯问方式各有长短,把它们并列进行,可以比较、考察试验中犯罪嫌疑人对四种讯问方式的选择倾向及其原因所在。 其次,我们之所以开展三项制度试验,是因为现行讯问方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它是不是毫无可取之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完全排斥它,我们并不了解。通过四种讯问方式并存试验,就可把现行的讯问方式与“三项制度”提倡的三种讯问方式进行比较,以便对今后是否还应保留现行讯问方式提出实证参考依据。 最后,四种讯问方式不仅内容不同,而且付出的成本、代价也不同。采取四种讯问方式并存的试验方法,也可以考察不同讯问方式的成本和代价,为今后建立和推广新的讯问制度探讨可行性依据。 3.由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讯问方式 本项试验是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之前,由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讯问方式,然后按其选择的方式进行讯问。但是在讨论研究试验方案阶段,有的人不同意让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而主张不征求本人意见,由研究人员按照既定的标准统一确定或按照一定的顺序随机轮流安排。这样可保证试验的随机性和客观性,排除随意性和主观性,符合试验活动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但是,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还是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讯问方式。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不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意见,就将某种讯问方式强加于他,违背了开展本项试验的目的。因为让犯罪嫌疑人选择讯问方式,实际是赋予他一项诉讼权利,是对他作为诉讼主体的尊重和保障,而不让选择实际上是强加给他一项诉讼义务,表明对他的不尊重,与现行不加选择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公开的讯问并无本质区别。 其次,中国的司法资源还很有限,三种讯问方式不仅比常规方式付出的成本大,而且三种讯问方式相互之间也有很大差异,通过让犯罪嫌疑人选择讯问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将来在立法上建立怎样的讯问制度从国家的司法资源上来看是具有可行性的。 4.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对比性试验和分析研究 中国有句老话:“有比较,才有鉴别”。意思是认识、判断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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