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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研析-台南市政府公务人力发展中心.pptVIP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研析-台南市政府公务人力发展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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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案例研析-台南市政府公务人力发展中心.pp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報告單位:政風處 報告人:預防科 陳玟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研析 案例類型分析-人事措施(1) 案例類型分析-人事措施(2) 案例類型分析-人事措施(3) 案例類型分析-人事措施(4) 案例類型分析-人事措施(5) 案例類型分析-圖自己利益 案例類型分析-交易行為(1) 案例類型分析-交易行為(2) 案例類型分析-交易行為(3) 案例類型分析-交易行為(4) 構成要件說明-「公職人員、關係人」 構成要件說明-「利益」 利益衝突 構成要件說明-圖利之禁止 構成要件說明-請託關說之禁止 構成要件說明-交易之禁止 違反罰則 結語 策進作為 了解它、遵守它、善用它 * * 案例研析 結語 3 構成要件說明 2 案例類型分析 1 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命「前妻」徐榛蔚任副縣長,監院廉政委員會認定該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一百萬元罰鍰。 前高雄市消防局副局長方和金於96年代理局長期間評列自己考績,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遭監察院裁處三十四萬元罰鍰。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鄉長曾春長,自91年起僱用其女擔任該鄉立托兒所的工友,經縣府移送監察院調查,以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裁罰一百萬元。 台灣自來水公司人力資源處長萬台龍被檢舉利用職權護航,在人事法規修法時加註「不溯及既往」等字,讓擔任水公司契約工的兒子循舊規升等、加薪,法務部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他一百萬元 。 建國中學前校長吳武雄,聘僱兒子擔任建中的代理幹事員79天,給薪共計7萬9千元 ,遭法務部依違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一百萬元。 領十萬,罰一百萬 前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李良雄,於任職期間明知該院績效獎金發放名單中包含本人,仍親自簽核並獲得400萬元財產上利益,有利益衝突卻未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罰鍰一百萬元。 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在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陸續標得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慢性病防治院藥品採購案,因馬市長大姊馬以南時任中化副總經理,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目前該公司已被依違反該法裁罰4061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156號) 東元公司負責人劉兆凱,為前行政院長劉兆玄、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劉兆漢之胞弟。該公司於97、98年間,陸續標得疾病管制局、中研院採購案,該等行為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務部乃依該法處以交易金額829萬2780元之罰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355號) 日新營造廠負責人莊水池被控藉其弟莊良時擔任金門縣議長之便,連續承攬金門縣政府文化園區工程,總工程金額近五億兩千萬元,法務部認為,莊水池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裁罰 與工程款相同的罰款, 金額近五億兩千萬。 (最高行政法院99裁1026號) 前台南市議員李天佑的配偶任職「冠堤」公司擔任監察人,法務部查出,冠堤在李天佑95年3月1日上任市議員起,多次標下台南市 府採購案,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依採購總金額重罰冠堤公司4653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587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擔任重要決策、易滋弊端業務者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機關首長(副)、簡10以上幕僚長、主管、公立學校校長(副)、鄉鎮市級以上民選首長、各級民意代表、以及警察、關務、主計、建管…等指定人員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債權 任用 陞遷 調動 人事措施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合法利益亦在規範之列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6、10條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 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 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直接監督、間接監督 機關為出賣人,具有普遍性、一致性公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15條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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