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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实施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1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保证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简称查重)。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采用《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审
查。
第二节 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
第二条 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
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第三条 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具体表现为:
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实验数据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
化。
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第四条 转引但不予注明。
第五条 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第三节 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文字总复制比小于论文全文 5% ,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
学位论文《修改认定书》提交学院,一周后答辩。
第七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占全文的 5%-10% ,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学位论
文《修改认定书》提交学院,半个月后一个月内答辩。
第八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占全文的 10%-15% ,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学位论
文《修改认定书》提交学院,一个月后半年内答辩。
第九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 15% (含),或文献综述部分文字复制比超30% ,或实
验、结论部分超过 5% ,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
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因抄袭、剽窃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查重过程中再
次有抄袭、剽窃行为且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 15%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因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会组织 3 名(含)以上的专家对其论文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毕业或结业的意
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会表决结果的纸质
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核通过后允许该生进行毕业或结业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核,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四节 申述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查重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5 日内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向院
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述),由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本学科 3 名(含)以
上专家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做出推迟半年答辩或同
意其参加本次答辩的结论。书面解释及审核材料均需书面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校
级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后公布查重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做出决定是否授
予其学位。
第五节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导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
任和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
时发现和制止。
第十五条 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
剽窃现象的教师,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化工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北
化大校科发 2006 (16 )号文),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六节 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复查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在三个月公示期内,研究
生院对提交的最终版学位论文进行再次查重,论文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 10% (含),或者
文献综述部分文字复制比超 15% ,实验、结论部分超过5%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
其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直接取消其学位。
第七节 查重时间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
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时间:每年两次,每年 4 月和 10 月,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
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
1. 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每年 4 月和 10 月,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2. 不参加盲审的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6 月份申请学位的,每年 5 月 1 日零点之
前;12 月份申请学位的,每年 11 月 1 日零点之前。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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