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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讲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材精讲班)
第1讲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核心考点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 3.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际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1.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主动干预。 2.《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1.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 2.《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1.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法 1.我国有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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