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航行政立法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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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航行政立法制度

第五章 民航行政立法 一、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 序规定》2007 •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 其他国际条约、协定 • 双边运输协定 一、立法依据 • 国际法与国内民航法规体系之间的关系? 宪法无规定, 《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 条, 的 《涉外 – 1982 189 1985 经济合同法》第 条, 年 《行政诉讼法》第 条及 《海商法》 6 1989 72 1992 第 条第 款等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 286 1 国内法。 – 《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4款: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条约、协定均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1987年外交部发布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国内 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 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就有利于维护我国的 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民航法》第 条 –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立法概念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 和 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立法权限 –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 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 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三、立法权限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立法权限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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