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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版本 修改条款及内容 修订日期 修订人 B 修改版 2017.08.16 冯益民
制定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 车辆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综合部请示总经理批准后对车辆进行统一配备和调整。
综合部负责人对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公司业务、活动用车,综合部有权临时调度车辆,车辆使用者应服从协调调度。
业务部门用车需请示,由总经理或车辆主管批准。
5、5座以上车辆由指定专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公司休息日及节假日使用车辆或离开长春市区(或单程超过50公里)使用车辆,须经总经理批准。
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配备车辆均属工作用车,应严格服从综合部的统一收车管理。
第三章 车辆及安全管理
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必须严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使用者赔偿损失。车辆私用时若发生事故、损毁、失窍等,在扣除保险理赔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车辆使用人驾车每天接送员工上下班时,车辆使用人要准时、安全地将员工接送到位。公司给予使用人每月200元(或以公司调整后的金额为准)的津贴。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该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综合部每月抽查一次。
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械、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车辆保养时按照以下程序作业:
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应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费用。
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申请,说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车辆应到公司指定处保养或者到特约维修厂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准报销。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须先向总经理打电话说明车辆故障情况,电话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当发生违规/事故时:
在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如果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原规定驾驶人负担。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员,向附近交通警察报案、及时拨打120,并立即与车辆主管联络;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车辆主管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经扣除保险金额扣其差额酌情由驾驶人负担一部分。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凡是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罚款、车辆损坏、向受害当事人的赔偿均由驾驶人负担。
6、公司车辆主管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7、出现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按事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损失额5 万元以上的,罚个人6%;损失额1~5 万元的,罚个人5%;不足一万元的,罚个人500 元。8、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事出车,一切损失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油料管理
各配备车辆所需油料由综合部统一按核定预算办理加油卡,按单车每月定额标准发放。
第五章 维修保养
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主管负责,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车辆维修需提申请,车辆管理员进行技术审验,总经理批准,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专人结算,超过审批预算的不予报销。
综合部及车辆主管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规定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者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停驶。
第六章 附 则
车辆的保险、年检,属于公司的由综合部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执行、入帐;属于个人的,自行办理,费用按协议执行。
节假日车辆使用规定:
原则上由车辆指定使用者保管,如因公司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
节假日期间车辆不能因私离开长春市区,私人用车不能超过50km,超过50km费用自理;
节假日期间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车辆主管,及时报案、报险,如因个人违章驾驶造成的损失由车辆使用者个人承担,因车辆维修产生的误工费由个人承担。
3、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车辆使用者签字
车 号
使 用 者·
吉A965B3
吉A0BB30
吉AFD729
吉AK91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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