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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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第一章

第三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三、税务代理的形式 3)根据税务代理持续时间分为临时代理和常年代理 临时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而委托代理人进行某一或几项涉税事宜的代理,其代理关系随着该事项的完成而解除。 常年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就某一项或几项涉税事宜形成的长期而固定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随着代理期限的结束而自然解除。 *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委托代理项目、委托期限等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代理关系将随之发生变化。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其他形式无效) *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服务标准与权利义务等进行洽谈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阶段,即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 * (二)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在以上几种情况下,税务代理关系都将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双方共同签章后生效。 *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正常情况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出问题),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 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4)税务师已死亡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出问题),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 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 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受《合同法》规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罚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 第四节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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