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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立法zhuanshengben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2000年《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制度 。 ??1.立项???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 ?2.?起草。??? 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3.审查。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4.决定。??? 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5.公布。 ??? 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 * (三)授权立法 1.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就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 2.应遵循的规则: (1)范围仅限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 (2)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3)被授权机关应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利,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5)成熟后要及时制定法律。 * 1933年6月16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国家工业复兴法》,国会在进行这项立法时的本意在于尽力挽救濒临经济“大萧条”(The Great Depression)的美国经济。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授权总统制定“公平竞争规章”,以管理贸易和工业。 1934年4月13日,罗斯福总统批准了依照《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制定的“活家禽管理办法”。该规章的规定几乎涉及了家禽业的各个方面:营业时间、雇工人数、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和贸易活动。 同年,纽约政府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舍克特家禽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有18点违反了“活家禽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这些违法都是密谋所为。在初审抗辩中,被告舍克特家禽公司认为,上述管理办法是根据国会违宪的授权法制定的,它试图对州际贸易的规定已超出国会的权力,而且,其某些条款的规定是与宪法第5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相悖的。 * 地区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而判决其败诉。家禽公司不服,于1935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布国会对总统的这种授权是违宪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国家工业复兴法》第3条的规定没有先例。它对任何工贸行为都未给予标准,没有对特定的行为以适当行政程序为本作出行为准则,恰恰相反,它是授权要他人来作这些准则规定。从第1条中广泛的宗旨和规定的极少限制的本质来看,在批准或制定规定,以及依此在制定国家工商业的法律方面,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拘无束的。所以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如此授权的规章制定权是一个违宪的授权”。 * 在早些时候,联邦最高法院还判决了巴拿马炼油公司诉瑞安一案。在该案中,原告是对《国家工业复兴法》第9条授权总统管理有关石油及石油产品在州际和对外贸易运输中的规定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这样的授权是违宪的,国会不该把管理经济的权力交给总统。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要想维持宪法的权威,就必须对授予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给予限制。授权的限度不得超越宪法的权力,而《国家工业复兴法》第9条的规定却远远超过了。就有关石油产品的运输问题,国会既没有宣布政策;也没确立标准,更没有制定规则,对允许石油运输或禁止石油运输的情况和条件,没作任何要求和规定。 ?? ??“如果第9条第3款被确认是合法的话,对国会在委托其立法职能时,所称得上的任何限制都是没用的”。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为:“国会不是在履行立法职能,而是凭其乐意,就其选择的事项,把它传送给总统、其他官员或一个行政机构。问题不在于我们面临的这个法律含有的重要性有多大,而是关系到我们政府体制中核心部分的立法之宪法秩序。” ???? * 以上两个案例均确认了国会授予总统规章制定权的授权行为违宪,主要理由在于授权缺乏必要的实体标准要件。事实上,国会在立法时有时要涉及很多复杂的、新的问题,它无力作过细的规定或较明确的标准。 当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国会的这一困难处境之后,也表现出了充分的谅解,所以在此后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史上,再没有第三个被宣布违宪的国会授权法。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应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控制授予规章制定权的行为,但也有学者对此嗤之以鼻,比如伯纳德·施瓦茨先生就强调指出:在授权立法或制定规章时,以程序代替标准尤其不合适。 * 二、规章的制定 (一)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 1.部门规章: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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