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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检察院管辖案件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为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1]。贯彻落实这项任务,需要进行科学的整体设计,确保做到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如何设置,首先需要明确它管辖哪些案件。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其结构与布局。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案件管辖,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讲得比较具体。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应当管辖哪些案件,四中全会文件中并未提及。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12月28日,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挂牌。12月30日,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挂牌成立。二者在案件管辖范围方面具有明显差异[2](见下表)。  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检察分院案件管辖对照表  ┌──────────────────┬──────────────────┐  │北京市检察院四分院管辖范围    │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管辖范围    │  ├──────────────────┼──────────────────┤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  │件            │件            │  ├──────────────────┼──────────────────┤  │北京第四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  │事监督案件         │事监督案件         │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  │监督案件          │监督案件          │  ├──────────────────┼──────────────────┤  │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诉讼监督案件 │  ├──────────────────┼──────────────────┤  │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  │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罪案件          │  ├──────────────────┼──────────────────┤  │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  │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检察│品安全刑事案件        │  │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            │  │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            │  ├──────────────────┼──────────────────┤  │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民航、水运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  │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            │  │一审案件          │            │  ├──────────────────┼──────────────────┤  │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  ├──────────────────┼──────────────────┤  │北京市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原来管辖│上海市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来管辖的涉│  │的涉铁路运输案件       │铁路运输、轨道交通案件     │  └──────────────────┴──────────────────┘    此次选择上海、北京进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意图避免与现行组织法相冲突,确保改革试点依法进行。但是,北京、上海在辖区面积、检察分院辖区等方面都不具有典型性。明晰的管辖规则既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是公民、组织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建立统一的案件管辖制度。本文拟从检察案件特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行政区划院合理分工等角度分析探讨可适用于全国各地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规则。  二、设计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在现有行政区划检察院系统已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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