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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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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审批原则: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采取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设施、措施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辐射工作单位是否具备与拟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能否设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   8、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9、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点 (一)放射性项目: 1、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3、对现有工程应当说明用源单位的历史和用源历史及废源的处置情况,并对采取的措施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说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定等规章制度。 5、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应当满足监测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作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对已经投入使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提交工况和非工况状况下的数据。 6、必须满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如:《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Z/T152-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对标准提出的要求必须在环评文件中进行评价,做出明确结论。 (二)输变电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规定的深度要求。110KV及其他的也可参照执行。 如果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能满足要求,可增加专题评价。 2、明确的保护目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与规划相衔接。 3、从环保角度论述输变电线路或选站方案的优化、线路型式选定的可行性,并出具相关部门的确认文件。说明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补偿措施。 4、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应当满足监测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作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对已经投入使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工况下和非工况状况下的数据。 5、通过预测和类比分析,详细说明该工程的典型线路设计方案(包括架线高度和塔基的间距),在特殊地区(如:居民区、湿地等)提出具体的避让措施或工程措施(增加塔高等)。在居民区,应当提出需要搬迁居民的范围以及采取的工程措施,提出搬迁方案。 6、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7、标准:目前规范中确定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限值尚无国家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4kV/m作为居民区(邻近住宅)的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0.1Mt作为工频磁场的评价标准。无线电干扰的评价标准依据国家标准《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的规定。 (三)广播电视、无线电通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深度要求编写。 环境影响报告表可增加专题进行评价。 2、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应当满足监测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作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对已经投入使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提交工况和非工况状况下的数据。 3、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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