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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VIP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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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强制性条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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