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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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資法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特定目的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個資法5: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個資法基本原則 個資權利預先拋棄、限制禁止原則 個資法3: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原則禁止接觸之個人資料 下列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6本文):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 個資法6: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法律明文規定。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教育部100.4.29臺人(二)字第1000057150號函: 一、…倘本部認為旨揭「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係本部、縣市主管機關、各級學校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30條所定教師任用相關程序之職務並履行同法第31條第1項所定任用限制、應予解聘或免職之義務所必要,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惟尚須符合同款所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 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教育部100.4.29臺人(二)字第1000057150號函: 二、…通報資料之建置及密碼管理等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人負責,又自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取得相關人員之不適任通報資料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相關資料使用完竣後應即予銷毀,如有違反人事資料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相關法令規定,應自負法律責任,爰針對全國不適任教師之查詢機制業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各校使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作為新進人員資料查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教育部100.4.29臺人(二)字第1000057150號函: 三、綜上,本部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專人以帳號密碼登錄進行通報及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無未合。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相關規範 基本義務: 個資法8、9: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之義務 個資法10: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義務 個資法11:停止處理有爭議個資或刪除違法蒐集、處理個資之義務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相關規範 公務機關之特別規範: 個資法15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非公務機關之特別規範: 個資法19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律明文規定。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與公共利益有關。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相關規範 基本義務: 個資法11:停止利用有爭議個資或刪除違法利用個資之義務 * 個人資料「利用」之相關規範 公務機關之特別規範: 個資法16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法律明文規定。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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