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之默示犯意联络之判断标准-月旦知识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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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默示犯意联络之判断标准-月旦知识库

共同正犯之默示犯意聯絡之 判斷標準 判決字號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三三號刑事判決 判決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八、四七、二三一條 相 關 詞 共同正犯、默示犯意聯絡 八號判決:默示之犯意聯絡共同正犯, 爭點 應對其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 共同正犯之默示犯意聯絡之判斷標 事實負責,而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法, 準為何? 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者,亦屬之。惟所謂默示之合 觀察重點 致,係指依其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依 一、最高法院認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社會通常觀念,得以間接推知其意思者 須有數行為人間之主觀犯意聯絡與客觀 而言;單純之沉默,尚與默示之合致有 上共同犯罪行為之分擔。至於犯罪動機 間。是以數行為人間之相互利用互為補 起 於 何 人 , 不 影 響 共 同 正 犯 的 成 立 判 充的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為意思表現 斷。且只要有犯意聯絡存在即足成立, 的傳達,並無特定的方式之要求。最高 不以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參與每一階段之 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 犯罪行為為必要。 同此見解。 二、本判決並指出,共同正犯間之 判決理由 犯意聯絡不限於特定意思表示之方式, 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為之,皆無不可。參 按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三 百 七 十 七 條 規 照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 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第一一一期 2012 年 1 月 111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 次,而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 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 項規定之常業犯刪除後,比較新舊刑法 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常業犯有利被告,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且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最低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 額部分,亦以舊法有利被告,原判決竟 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謂成立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 三 審 上 訴 理 由 之 違 法 情 形 , 不 相 適 合 項之罪,又漏引前段條文,有判決適用 時 , 均 應 認 其 上 訴 為 違 背 法 律 上 之 程 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被告上訴意旨略 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 以 : (一 ) 、 原 判 決 以 被 告 有 妨 害 秩 序 及 為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文受 妨害風化紀錄前科,認定有如其事實欄 僱於某不詳應召業者擔任俗稱馬伕之司 所載之犯行,並將此前案紀錄記載於事 機工作,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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