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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崇政通(87)004 号”文批复,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
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
式设立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1100001100764 (1--1)] 。
第三条 公司是于 1987 年 3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
250 万股,199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人募集1000 万股,后经公司
送股个人股共为2316 万股,于1993 年5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0 年 10 月31 日,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
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二者持有的法人股 38,881,782 股。后于 2000 年 12
月20 日与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
股9,705,600 股。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法人股48,587,43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6 年6 月26 日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41,530,734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4.87% 。2007 年9 月兆维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有公司股份34,002,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6% 。
2009 年5 月8 日,北京和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达”)与公司及兆维集团
签订《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智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24,002,194 股及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81,979,181 股股份,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5,981,37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 年12 月21 日,和智达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偿划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6 年9 月1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218,891,916 股,总股份从580,097,402 股
变更为798,989,318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全称: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全称:
Beijing Electronic Zone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缩写为:BEZ)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 号院205 号楼6 层;
邮政编码:10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8,989,318.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吸收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全力打造科研、
工业地产旗舰,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采用科学管理,树立上市公司优良的
国际国内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全体股东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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