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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解读---医疗纠纷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  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   二、特性:   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解析: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 解析: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   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漏记。   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   7、记录时间有误。   8、与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范。   解析: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   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   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   (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   (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   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   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   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   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范》。   (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   (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   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   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三、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2、特征:权力主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 解析:   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   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   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干预等。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析:   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   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   三、适度检查的界定:   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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