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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概览培训讲稿
* (四)新安法四个方面30项新规定。 第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4项新规定。 安法的1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 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3条) 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第8条) 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第62条) 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 *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第3条) 2.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4条) 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9条) 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20条) 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21条) *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 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21条等) 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第22条) 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第25条) 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31条) 10.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第34条) 11.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措施。(第35条)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 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38、43条) 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实施现场管理。(第40条) 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第46条) 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规定。(第58条) 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77条、第80条) * 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 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 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第9条) 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第59条) 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62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还有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 新《安全生产法》概览 * 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 修改后的安法,民本性1和民生性2更加明显,彰显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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