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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释义(一)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释义(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条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与劳动者相对称。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用人资格的其他劳动组织, 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
1.企业:企业是以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不同标准划分,企业有多种不同分类。按照企业的经济成分来划分,我国现阶段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企业的法律形态来划分,有法人企业(公司)、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也无论企业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生产工人,都必须依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由此就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最基本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体。
2.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亦称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单位。法律允许他们雇用一定数量的帮工或招收学徒。这就在个体经济组织与帮工、学徒之间产生了劳动关系,从而使个体经济组织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自然成为《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的组成部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是其经费国家不负担,二是允许其一定盈利(但规定只能用于单位发展)以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所以也有别于市场运作的企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10 月25 日国务院令第251 号)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于这类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实质,将其内部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公务员制度,但对那些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招用和管理,也统一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国家机关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就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国家机关则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这里需要说明,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依据《宪法》及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机关除了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按我国现行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国家机关与其所需用的工勤人员确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5.事业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这里所说的从事社会事业活动,是指进行这方面的实际的、具体的活动。如各种教育单位的教学活动、科技单位的科研活动等,而不包括这方面的各级文化、教育、科技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分化, 事业单位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是服务对象基本上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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