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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子强案为例,分析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

以世纪大劫案为例 分析法的空间效力 世纪大劫案简介 张子强案件被港人成为世纪大劫案。该案主犯张子强,又称“大富豪”,伙同多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组成犯罪集团,在广东,深圳等地多次密谋,并在香港进行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1995年后,该集团与另一个以叶继欢为首的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组成更为猖狂的犯罪集团。由于该集团心狠手辣,狡猾多端,一未受到法律追究。张子强虽多次被香港警方抓获,但总能逃脱法律的惩罚。1998年年初,张子强及其同党被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内地抓获归案。1998年11月12日,在张子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由于张子强案件时中国恢复对香港地区行使主权后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律发生冲突逇第一起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在粤港两地,全国乃至海外都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该案的形式管辖权问题。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以及许多香港法律界认识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张子强  张子强,男,祖籍广西玉林市,1955年4月7日出生,四岁那年随家人来到香港,绰号:大富豪、变态佬,他一妻二子,财产约有8亿港币,座驾是一辆价值400余万港币的黄色兰博基尼跑车。上世纪(20世纪)80年代,他以骗保的方式赚钱,80年代末又卖假劳力士手表,90年2月22日,张子强等5人在启德机场持械抢劫了押表车,劫取了40箱2500块劳力士金表,价值3000万港币;91年7月12日,张子强及其同伙在启德机场又一次抢劫解款车,劫取港币3500万,美金1700万,总价值港币1.7亿港币,是香港开埠以来最大劫案;1996年5月23日,张子强及其同伙绑架了李嘉诚之子李泽钜,勒索赎金10,3800,0000港币;1997年9月,张子强及同伙又一次绑架富商郭炳湘,勒索赎金6亿港币,1998年1月7日,张子强指使钱汉寿购买炸药818公斤,后于17日被港警查获,张子强于15日到达大陆广州白云机场接从泰国回来的团伙2号人物“蝠鼠”胡济舒,2人于1998年1月25日在江门外海大桥检查站被抓;张子强等32名疑犯于7月22日被批捕,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犯罪集团43名罪犯进行宣判,判处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完毕,张子强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上诉案进行审理,终审决定维持原判。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一般来说,已过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等。法律的空间范围明确了法律产生效力的地域,生活在该特定领域之内的人们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在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通常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均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例如,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在香港、澳门等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必然在这些地区有效。以香港地区为例,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仅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并不必然在香港地区有约束力。 2.在局部地区生效 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定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效。例如,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就近在相应地区生效。例如,河北省的规定到了河南是无效的。 3.在域外生效 法律在域外生效是说法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之外,一般指一国的法律在国外有效的问题,形象的比喻是说法律具有“长臂管辖权”。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所列举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开始而在他国完成,或者在他国开始而在我国完成,我国的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就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域外发生的犯罪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条还专门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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