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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物权法课件
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公法上的限制(建筑物的保养) 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而限制(相邻关系、法定地上权);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限制(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以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为目的而限制(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 限制形态:容忍义务、不作为和作为义务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不以原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前者如,生产、建造、先占、善意取得(即时取得)等;后者如,没收 继受取得: 以原所有权且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所有权取得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善意取得。要件:让与人为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名义人;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占有动产或登记过户;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 (二)先占。要件: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无主物;动产。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要件:为遗失物;须有拾得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 (四)发现埋藏物。要件:为动产;为埋藏物;所有人不明;发现且占有。 (五)添附。1、附和。要件: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或者动产与动产符合;动产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或者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所有。2、混合。要件:动产与动产混合;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巨;非一人所有。3、加工。要件:加工的标的物为动产;材料为他人所有;有加工行为 所有权的保护 原物返还请求权。 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为无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相对人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造成权利行使妨害之人;妨害属于不法。 消除除危险请求权。要件:请求权人是所有人;危险存在;危险不法。 确认所有请求权。 要件:存在原物归属之争议或有争议的可能 共有 一、概念 数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的形态。 二、特征: 1、所有权人为数人; 2、所有权为一个; 3、针对同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一、概念 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特征: 1、所有权有量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性;系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及于物之全部); 2、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 3、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 二、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通过诉讼救济; 三、可以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受让权; 四、共有物的处分须全体同意或过半数同意; 五、共有物的管理:保存行为任何人都可进行,有义务为保存;改良行为须过半数同意; 六、费用负担,按照份额。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除返还原物以外,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事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注意:1、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全体行使;2、此处所谓“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还应包括相邻关系所生权利;3、关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债权,不属于物权范畴,适用共有债权规则。 二、对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物所生之对第三人债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义务性质可分的(共有物保管费),按份承担责任;不可分的(共有物的交付),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消灭共有关系。此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但有例外:1、有相反约定除外(须受时间限制);2、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除外(如共有物继续供他物之用,为他物之利用不可缺:界墙)。 二、分割方法 1、协议分割;2、裁判分割。 共同共有 一、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的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特征:1、建立在共同关系基础上;2、不得处分份额;3、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权利为当然,共同共有并非当然)、才能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4、不得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 一、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产生共同关系的法律或约定的内容; 三、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关于物的事实上、法律上的处分;物的使用与收益;物的管理、改良、保存、变更等须全体同意。但是,也有例外:1、依习惯(祭祀公业之财产习惯由村长代为支配);2、管理家务之家长在概括委托范围内,可代为支配;3、开会多数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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