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护士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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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护士与法

主 要 内 容 本 章 主 题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条例共6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职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完成专业学习,取得学历证书 3.通过护士职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权利和义务 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护士的权利;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护士的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的义务 第十七条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卫生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和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根据卫生部现有标准,我国三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的床护比是1:0.4,既100个床位配备40名护士。但目前临床一线的护士严重短缺,很多医院达不到这一标准。 对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条例规定了处罚办法: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必须是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且发生在法定的医疗活动中。 必须有违法行为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违法行为和明显人身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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