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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管辖
第六章 管 辖 第一节 概 述 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和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讼法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1、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 据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需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罪 侵占罪 侵占案 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将此类案件的追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法院不予干预和不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微。 故意伤害的案件(轻伤)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 重婚的案件 遗弃的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是否由法院直接审理,由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调解 3、公诉转自诉 这种自诉案件由以下条件组成: 1、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2、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做出书面决定的。 特点: 1、这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来运用的 2、此类自诉案件还有可能再转化为公诉案件 3、此类案件不可以调解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划分。 二审法院管辖的确定?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 在自诉案件中,二者重合,在公诉案件中,表现出不同 第一,在时间上有先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 第三,划分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应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由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组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确定级别管辖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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