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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编制审批调整
城市设计编制审批调整
管理细则
2009 年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设计的
执行力,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规范化,遵循国家、省市有
关法律、法规,根据《武汉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组织编制审批城市设计,均须遵
照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
和安排。其墓地在于依照城市规划,对城市立体空间形态和外部
空间环境进行建设指引,它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是城市规
划编制体系中的专项规划之一。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武汉市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分为对应与总体规划阶
段的总体城市设计,对应与分区规划阶段的分区城市设计和对应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局部城市设计。
第五条 城市设计编制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
素、公众意愿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空间火力,强
化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景观环境品质。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编制标准和技术规范,
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规划。
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
第六条 城市设计一般由市、区、镇(或乡)各级人民政府或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如有需要,经市、区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局部城市设计。
第七条 城市设计可采取公开征集,邀请征集或者定向委托等
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开展编制工作。
第八条 城市设计编制单位在设计方案编制前期,应通过问卷
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征集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
见和建议,通过各方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与调整
第九条 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采取分类、分级的方式开展。
武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城市设计成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重要城市设计成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
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武汉市开发区、远城区范围内的一般城市设计成果由远城区
政府审批;重要城市设计成果,由开发区、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设计成果在报送审批前,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应采
取论证会、咨询会的方式征求专家意见。重要城市设计成果应当
由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公开战士方案成果,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
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
送审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一条 确需对已批准的重要城市设计成果中控制性要求
进行调整的,应由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
城市设计方案调整。调整后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
报批。
城市设计成果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陈国,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一张图”规划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总体城市设计指导分区城市设计的编制;
经批准的分区城市设计指导局部城市设计的编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局部城市设计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修建性详细规划、局部地段景观控制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用
地规划咨询等规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局部城市设计成果中相关控制性要求应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并转化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用地规划
管理阶段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
建筑方案时,需遵循经批准的局部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和管理需
要可以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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