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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总论2版
第二章 职业病临床概述 2.1 职业病的临床特点 2.2 职业病的诊断 2.3 职业病的治疗 2.1 职业病的临床特点 2.1.1 病因明确 2.1.2 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 2.1.3 具有特殊的靶部位和损伤机制 2.1.4 剂量—效应关系和时间—效应关系明显 2.1.5 疾病无传播性 2.1.6 临床后果与作用强度密切相关 2.1.1 病因明确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病因十分明确,这是职业病最突出的临床特点,是其他疾病很难具备的。 2.1.4 剂量—效应关系和时间—效应关系明显 剂量—效应关系是指有毒、有害因子所引起的损伤效应与其进入体内并迅速到达靶部位的剂量有直接关系:剂量越大,损伤越重,涉及面越广,后果也越严重。 理化性疾病还存在时间—效应关系,亦即其所造成的损伤和临床表现,在其侵入机体的高峰时段最为突出;随着有毒、有害因子的排除或停止接触,损伤症状可逐渐减轻甚至消失。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化学性损伤并不表现上述“量效关系”,这可能与损伤机制发生改变所致,一般见于一下三种情况:1、变态反应,2、特异质反应,3、营养物质摄入异常。 2.1.6 临床后果与作用强度密切相关 损害作用所造成的组织或器官损伤是否可逆或遗留有后遗症,取决于损伤程度,一旦作用过强造成器质性损伤,则尽管有害物质已停止接触,或已被代谢清除,其后果仍可长期存在,甚至持续终生。 2.2 职业病的诊断 2.2.1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特点 2.2.2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 2.2.3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依据 2.2.4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 2.2.5 职业病的集体诊断原则 2.2.6 职业病诊断工作具体内容 2.2.7 职业病的鉴别诊断 2.2.1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特点 最大特点是依法行事,重点有如下几个:1、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须以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3、须在法定机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医生进行集体诊断;4、须作出病因诊断。 2.2.2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 诊断程序与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诊断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诊断过程中,诊断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深入劳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集体诊断。 2.2.3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依据 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共包括10大类115种,不在此目录中的疾病,不能诊断为职业病,也不得享受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此115种职业病的法定诊断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2.2.4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在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他机构之诊断不具法律效力。该诊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职业病诊断的法定机构应具备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具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相关医疗卫生人员;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及相关的仪器设备。 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部门负有的下职责 1、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规范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负责职业病报告; 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 2.2.5 职业病的集体诊断原则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必需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三人以上)作出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署名,经承担职业病诊断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方能生效。 2.2.6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调查核实职业史及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情况 应着重了解患者的具体岗位、工种及工龄,尤其是具体职业危害因素及接触时间、接触方式、接触程度,可按时间记录。 二、实验室检查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粉尘、生物因素 三、临床检查 病史追踪、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 2.3 职业病的治疗 2.3.1 职业病的治疗原则 2.3.2 职业病的病因治疗 2.3.3 职业病的对症支持治疗 2.3.4 职业病的早期干预措施 2.3.1 职业病的治疗原则 病因治疗为根本 对症支持治疗是基础 2.3.2 职业病的病因治疗 一、脱离或减少病因接触 脱离与致病因素的接触即可终止有毒有害因素的继续作用,有效降低其作用强度,减低损伤程度,故为治疗的关键。 常用的脱离或减少病因接触的办法有:1、离开工作现场;2、清洗污染皮肤、眼睛,更换清洁衣物;3、经消化道中毒者应尽快催吐,洗胃,常规灌服活性炭。 二、加速毒物的排出或代谢 鼓励病人饮水、补液利尿 血液置换、血液透析、血液灌流 还原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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