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公告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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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公告的

《汕头市澄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 (一)总规划目标 在保障生态安全、社会和谐的前提下,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澄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至201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386.1 公顷,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38.0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745.0 公顷。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及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至2015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面积控制在1446.4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831.3 公顷以内。规划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面积控制在2493.8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433.3 公顷以内。 规划期间积极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划至2015年,全区补充耕地584.4 公顷;至2020年补充耕地1007.6 公顷。在梅州市、河源市、清远市易地补充耕地425.7 公顷,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 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重点城镇发展用地、重要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划至2015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489.6 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994.3 公顷以内,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用地控制在1354.4 公顷以内。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65.9 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795.9 公顷以内,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用地控制在1481.0 公顷以内。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生态优先,稳定和保护莲花山、南峙山等低丘山地、韩江各支流和沿岸滩涂湿地、海岸线和沿海滩涂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污染排放强度逐步下降,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9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汕头市澄海区行政辖区,包括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等三个街道,东里镇、莲下镇、隆都镇、盐鸿镇、溪南镇、莲上镇、上华镇、莲华镇等八个镇陆域土地(37835.2公顷),以及规划期间围填海造地增加的土地(351.9公顷),总面积38187.1 公顷。 四、规划分区 (一)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0-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625.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 30.44 %。包括基本农田及为其服务的农田道路、农业设施、防护林,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0950.7 公顷,包括落实上级规划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745.0 公顷,预留基本农田205.7 公顷,占上级下达指标的1.91 %。主要分布于凤东路以东的冲积平原以及西部韩江西溪、东溪、南溪沿岸,涵括了澄海区主要的粮食基地和蔬菜基地。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和调整为基本农田,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在区内取土、挖砂、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物、废气;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标志牌、宣传牌及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 预留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间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占用。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 管制规则: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调整、整理复垦为耕地、园地,规划期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和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内配置的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3.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全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10177.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6.65 %,主要为中心城区、324国道、省道231沿线的村镇连绵区。 管制规则: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用地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独立工矿区 全区独立工矿区面积27.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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