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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XX投资公司债务重组合同
合同编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与
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
之间
债务重组合同
2014年月
债务重组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日”)在(“签订地”)签订:
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电话:
债务人: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市县街道号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
鉴于:
债权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根据原债权人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信达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协议》,信达应《债权协议》约定向原债权人支付债权收购款项。自付款日起,债务人欠信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佰万元(小写:¥)(下称“重组债务”)。
为帮助债务人缓解流动性困难,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经营发展,双方同意,依托信达的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风险救助作用,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重组。
为此,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就债务重组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债务重组宽限期、还款计划
债务重组宽限期为,自付款日起算(下称“重组宽限期”)。在重组宽限期内,债务人同意向信达支付重组利息。重组利率为重组利息以重组债务、重组利息年率和重组宽限期为基础
重组宽限期内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债务人应于结息日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信达支付当期重组利息。首次支付日为自付款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重组宽限期届满之日,债务人向信达偿还全部重组贷款本金,利随本清。
债务人应于重组宽限期向信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佰万元(小写:¥)上所开发的“”项目进行销售上所开发的“”项目
若债务人在未满足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条件下,对抵押物上所开发的“”项目进行销售信达6条的约定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的融资
在重组宽限期内,信达同意债务人向银行借入开发贷款投入“中信·万锦城”项目,并配合将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办理为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信达相应的退为第二、三顺位抵押权人。但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银行投放开发贷款,需保证本项目的动态抵押率不高于50%,动态抵押率=(本协议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编号为【】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银行贷款本金余额)/(未售抵押物评估价值+置换抵押物价值);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由信达委托开发贷发放银行对“中信·万锦城”项目进行监管。
若债务人在未满足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条件下,向银行借入开发贷款,即构成债务人债务违约,信达6条的约定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双方同意由债务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公证处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信达予以配合。双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如需)
如果债务人出现本合同第6.1条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信达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及相关合同(如有)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债务人承诺将完全配合信达的申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达书面通知的时间到公证机关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如果在信达书面通知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则债务人特此确认:在债务人缺席的情况下,公证处根据信达的申请按其内部流程履行完毕核实工作后,即等同于公证处完成了当面核实程序,债务人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债务人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12条及第13条适用。
债务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债务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非欺骗保证。债务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不冲突保证。债务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履约能力非实质性降低的保证和承诺。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债务人不得实质性降低债务偿还履约能力,债务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注册资本要求。债务人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担保提供限制。债务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非经信达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的事先许可。本合同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实施足以危及其对信达的偿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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