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防范与治理 第一节(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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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防范与治理 第一节(ppt)

山东财经大学 教授 硕士生导师 赵 英 林 为加强山东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增强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 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文件具 体规定:对我省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于2012 年普遍进行“小金库防治相关知识继续教育”的文 件精神,特举办本讲座。 本讲座的具体安排 一、“小金库”的定义与治理法律依据; 二、“小金库”的具体案例; 三、设置“小金库”的动机; 四、小金库的处罚规定; 五、为什么“小金库”会屡禁不止; 六、查“小金库”的技巧; 七、治理“小金库”的措施; 八、应该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小金库”的定义与治理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1995]29 号)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 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的规定, “小金库”的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 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 库”。   通过“小金库”的定义可以看出“小金库”资金是由相 关人员的主观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将单位资金纳入少数人 控制,为方便少数人随意支配使用国家资金而私自设置的小 钱柜。    我们说“小金库”违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 的法律法规如下: 1. 1995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办发〔1995〕29 号文件),明确了“小金库”的性质与表现,即:“违反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的而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 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并指出其主要表现形式 有七种: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 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 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 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 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 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 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国库), 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 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 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 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 算。” 4.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第9号) 第十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5.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私分罚没财 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 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行为。 (三)贪污罪(《刑法》第382、383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的行为。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是 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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