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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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保护、 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珠海经 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结合横琴新区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改 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建设用地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 除建设用地、海域、旧村场和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和国 有未利用地。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 国土局)为横琴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 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横琴公司)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合理开发和利 用。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城管执 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 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发、利用国 有非建设用地。 35 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且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相关项目品质、 完善项目配套;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节约 集约用地。 第二章 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五条 大横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非建设用地动态巡 查、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年度工作 计划,组织实施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巡查工作,采取有效工作 措施进行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横琴新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暂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 大横琴公司参照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大横琴公司按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对日常管 理区域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种植、养殖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规划 国土局。 第七条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根据大横琴公司日常管理土 地的面积及工作量,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拨付给大横琴公司。 第八条 规划国土局应当及时对大横琴公司报告的涉嫌 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属违法占用国有 土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属重大违 法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于协助、配合。 36 第三章 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利用 第九条 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国有非 建设用地可以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 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 横琴新区项目开发建设时序,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同意,大横琴 公司可利用部分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绿化种植、水产养殖、建 设生态公园和其它临时使用等活动。 未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大横琴公司不得将国有非建设 用地出租、出借、承包、赠予等方式转给第三人进行种植、养 殖、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横琴新区取得建设用地且项目建设投资额 (不含地价款)已经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重点企业,需要开发、 利用周边国有非建设用地提升项目品质、完善项目服务功能的, 可以申请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周边的国有非建设用地。 横琴新区不单独安排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的国有非建设用地可以用于以下 用途: 对公众开放的公园;不硬底化的停车场;苗圃园林;绿化 用地;景观水面;养殖水面;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公众体育项 目等。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 用地,由规划国土局报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用地单位与大 37 横琴公司签订《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开发、利用的国有非建设用地,不 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不进行产权登记,《国有非建 设用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为承租人开发、利用土地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承租人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与已取 得建设用地的项目相配套、相协调,其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 包括国有非建设用地建设上的相关设施及临时建筑,应当报规 划国土局批准。 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 地,不得擅自改变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不得违 法违规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在国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实体建筑。 第十六条 《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 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六)开发利用租赁地块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七)承租方管护、管养租赁地块的义务; (八)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 处置方式及费用; 38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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