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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操作解析(流转税、地方税等)(ppt)
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操作解析(流转税、地方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主要内容: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二、税收疑难热点问题实际操作解析;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研究应用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1、准确掌握各税种的基本规定,并结合所在行业特点应用; 2、税收政策应注重全面、系统,将大的政策规定与企业具体事项相结合; 3、会计核算规则与税收政策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4、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管理、行业规则、企业文化、流程管理等方面,与税收政策规定有机衔接;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5、兼顾不同税种的政策界限与规定口径,当税收政策目标冲突时,注意有所取舍; 6、应用一项税收政策时,综合考虑涉及的方方面面,以及长远影响,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所评估和认识; 7、除历史原因外,不过于强调行业规则和企业便利,准确应用税收政策,而不是挑战税收政策; 8、注意纳税评估的理念,掌握和控制涉税风险;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9、妥善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 10、注意不同税种对同一涉税事项的差异,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11、研究了解税务文化; 12、敢于承担适度的涉税风险; 13、与税务机关发生征纳纠纷时,及时进行有效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二)增值税主要政策问题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简述。 (1)主要文件: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2)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重点) 1)税率。在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3)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4)上海市试点的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5)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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