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
每周一法
每
周
一
法
2009.34
总第42期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
联合主办9月8日内
联合主办
9
内 部 刊 物
马克思语: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到农贸市场上去出售。到农贸市场之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便赶到工商管理局市场办公室去索要自己的秤杆和秤砣,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厮打在一起。很快,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总计人民币7500元。该县工商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商管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管理局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问题提出】
如何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案例研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本案分析】
本案关键问题是王某及其他管理人员对张某的伤害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赔偿。而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则是指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公务员自身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赔偿。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关键是看该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职务关系,该公务员是否在代表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职务上的职权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于个人行为。
鉴于上述标准,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以行政赔偿程序审理此案。因为:第一,王某属于市场管理人员,和工商管理局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第二,王某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显然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因为,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单方性和强制力;第三,张某是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进行的处罚,并且张某的秤杆和秤砣也是被没收到了工商管理局;第四,王某的行为发生在执勤过程当中,伤害和争执也是因为处罚行为而引起,并发生在办公场所。因而,王某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工商管理局应对此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理探幽
法理探幽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核心是要以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职务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看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包含行政权力这个要素,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职务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个人行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
1、区分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公务员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对于如何明确其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如何确认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以履行职务和行使职权为标志。此观点认为:职务关系的核心是履行职务,而履行职务必然需要行使职权,两者合一才是职务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起诉的,不予受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