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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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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 施 细 则 内科发字〔2013〕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审定、异议与监督、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及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完成的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奖励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二)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多项自主创新性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规模生产,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代表性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并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收录,且有很高的他引率; (二)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三)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已在自治区应用,在国内外同行中得到广泛认可,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公民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其重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实验结果已被证实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引用和公认,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探索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引用和公认,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引用和认可,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成果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文(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体学术思想、实验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的发现者; (三)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解决者。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成果不超过20项。每项授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公民在技术发明与开发、社会公益等方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且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技术发明与开发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2.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经实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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