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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培训团赴荷兰考察报告
司法鉴定培训团赴荷兰考察报告
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2010.No.6TotalN0.53
国外之页
OverseasPage
司法鉴定培训团赴荷兰考察报告
中国司法鉴定培训团
摘要:荷兰王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专家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强的证明力.通常由检察官启动司法
鉴定调查.警察机关内设的技术部门一般仅能从事简单的现场调查,鉴定多由警察机关以外的,具有高度中立性的鉴定
机构承担.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NFI)隶属于司法部,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国立鉴定机构.也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主
要发起单位和永久盟主.此外,由大学或企业设立的以及民营的鉴定机构是重要的补充力量.为加强管理,荷兰新近颁布
了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的法律.鉴定人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目前从业的荷兰司法鉴定机构大多已按照ISO17025通
过了实验室认可.有鉴于荷兰的司法鉴定实践,在我国有必要强化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走集约化发展鉴定机构的道路;培
育权威鉴定机构,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荷兰;司法鉴定;鉴定人;实验室认可
中图分类号:DF794文献标志码:Bdol:10.3969/j.issn.1671-2072.2010.06.022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0)06一S1—10
经司法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2010年7月
17日至8月6日,以宁夏司法厅刘新华副厅长为团
长的由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鉴定管理干部
和司法鉴定专家组成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培训团
一
行21人,赴荷兰考察了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简称
NFI),鹿特丹一莱茵河口地区警察局司法鉴定调查部,
荷兰司法鉴定人注册委员会,荷兰总检察院,莱顿大
学医学院DNA实验室,荷兰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司法
鉴定所及阿姆斯特丹大学等单位.对荷兰的司法体
制,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运行机制及职能作用,司法
鉴定管理制度和改革方向,荷兰司法鉴定的启动,实
施及采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了学
习和考察,并与上述机构有关负责人,专家和学者进
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l荷兰司法鉴定制度及欧洲司法鉴定联盟
1.1荷兰司法体制和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荷兰,全称荷兰王国.面积41526平方公里.人口
1640万,共有12个省,分548个行政区.属于典型的
单一制地方分权国家,由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多
个地方政府组成.中央政府实行君主立宪的议会制民
主政体.荷兰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深受法
国,德国影响,又吸纳了海洋法系等其他法律体系的
法律制度及做法,形成了特有的法律体制.立法机关
是被称为国民大会的两院制议会,任何一项法律都要
经过两院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施行.国家司法部门包
收稿日期:2010—09—30
撰写作者:潘广俊,刘沛奎,曾军,夏文涛,罗良方,陈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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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检察院,法院,司法部.司法部下设立法与国际关系
及移民法规,犯罪预防与青少年政策及制裁,司法行
政及法律执行等部门.
1.1.1荷兰法院设置及对专家证言(鉴定报告)的采
信.荷兰的法院系统设1个最高法院,5个上诉法院,
19个地区法院和63个地方法庭,地方法庭是地区法
院的派出机构.此外,还设有军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若
干特别法庭.法官由女王授封,实行终身制.法官审理
案件不受政治倾向,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干预.法
院还设立了检察法官的职位,其主要职责是质询证
人,审查证据,同意或拒绝检察官的要求.最高法院负
责审理高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有权复核适用
法律错误或违反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规则的裁决,
是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地区法院主要负
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地方法庭主
要负责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上
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荷兰于2002年1月1日
在司法部设立荷兰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法院系统的
经费运行.
根据荷兰王国《刑事诉讼法》第339条规定,证据
主要有五类,依次为:法官自己的观察结果,犯罪嫌疑
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证言,书证.其中,专家证言主
要是司法鉴定报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地位相当重
要.法院审理案件时,要求公诉人必须提交犯罪现场
收集到的物证.如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由法官通
过审查鉴定人教育背景及工作经验,确定鉴定人的能
力,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
1.1-2荷兰检察院设置及与鉴定有关的工作制度
荷兰设总检察院,下设l9个地方检察院,此外还
有交通执法办公室,刑事局,国家公诉办公室,国家经
济和环境犯罪公诉办公室,国家警察内部调查部等国
家级机构.检察官也由女王授封,但不实行终身制.检
察机关职能主要是调查犯罪,起诉犯罪,监督判决执
行.检察机关对犯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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