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XXX购物广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新田政府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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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XXX购物广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新田政府网

目 录 新田县XXX购物广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XTCC[2013]第01号………………………………………………………1 新田县XXX幼儿园食堂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案 XTCC[2013]第02号………………………………………………………5 新田县XX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销售劣药案 XTCC[2013]第03号………………………………………………………7关于刘XX虚假宣传案 XTCC[2013]第04号…………………………………………………… 11 关于罗XX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案 XTCC[2013]第05号……………………………………………………16关于彭XX商业贿赂案 XTCC[2013]第06号……………………………………………………25何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处罚案 XTCC[2013]第07号……………………………………………………31田XX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案 XTCC[2013]第08号…………………………………………………… 35 新田县XX木材加工厂钟XX无证运输木材案 XTCC[2013]第09号…………………………………………………… 38 邝XX无证行医案 XTCC[2013]第10号…………………………………………………… 41 吕XX非医师行医案 XTCC[2013]第11号…………………………………………………… 44 新田县XX农化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化肥案 XTCC[2013]第12号…………………………………………………… 46 史XX使用“艺光牌”不锈钢产品以次充好制作不锈钢楼梯扶手案 XTCC[2013]第13号…………………………………………………… 51 新田县XXX购物广场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XTCC[2013]第01号 (2013年12月18日新田县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机关: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新田县XXX购物广场 一、案件事实: 新田县XXX购物广场2013年2月25日销售的阿胶(标示厂家: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56,生产批号有效期至2017年1月2日,包装:250克/盒,现存7盒,销售价:66元/盒)、阿胶(标示厂家: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批号:110578,有效期至2016年5月28日,包装:250克/盒,现存4盒,销售价:348元/盒),当事人供述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清单,仅承认上述药品购进数量与现存数量相同,无销售收入,货值金额1854元=7盒×66元/盒+4盒×348元/盒,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3年2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XX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2013年4月1日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XXX购物广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诉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13年4月24日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XXX购物广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1、依照下列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进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和执行结果 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XXX购物广场的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 (二)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708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该案已于2013年4月24日执行到位。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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