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曲靖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机推广、农机培训、农机监理和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使用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机安全隐患是指在辖区内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即存在的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能。 第四条 农机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两大类。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1— 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第五条 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监理、修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者应建立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农机监理部门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管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市、县及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农机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按季度组织对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农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2 — 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需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的,报县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需停产停业的,报相关部门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制发假牌假证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报当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性质严重的报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条 农机监理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非法(拼)改装、酒后驾驶、安装载客座椅、制动不良、灯光不良、假牌假证、油料泄漏、灭火器及设施不全不良、火灾隐患、粉尘爆炸可能等一般农机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其改正。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拉运加工有毒有害、易爆炸物资和重大油料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泄漏等可能造成重大农机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报当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按季将本行政区域农机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 —3— 至市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农机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并提供安全检查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辖区内或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