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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纳税问题浅析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以出资为条件的资合和以信任为条件的人合的有机统一,使得基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分离基础上重又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同时,合伙企业是透明实体,既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也不对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收益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个合伙人各自按其分得的利润交税,因此避免了双重征税。激励机制与风险把控的平衡及税收上的优势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别于其他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且随着私募股权的发展,合伙形式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制改变有一个过程。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国发[2000]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发布,从 2000年 1月 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由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合伙企业?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时期的合伙被假设为自然人合伙,对于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如何征收所得税就产生问题。因此,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就进一步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改变为有限制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2006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私募股权的发展。在“立法说明”中,立法者指出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的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此时,有限合伙制度正式确立,其极大的方便了私募股权的发展。但是,《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税收法规只跟进出台了财税?2008?159号文件,许多具体问题仍需出
台相关政策加以明确。
第一,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与股权转让收益用税率如何确定?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是否有区别?
财税?2008?159号文件只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并?有明确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在适用税率上有无差异。而财税[2000]91号文在现在看来虽有些不合时宜,但仍然有效,根据其上λ法国发[2000]16号文,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不论其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收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然而,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若和普通合伙人一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似乎并不合理。
在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将自然人合伙人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区别开来,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单独纳税,而不是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纳税。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可以避免过高的税负。我们举个例子(案例一),A公司和自然人甲某一起成立一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利润由两个合伙人平分,2011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B公司的全部利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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