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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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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

四、两种鉴定体制之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学鉴定 性质 行政鉴定 司法鉴定 逐级鉴定 没有隶属性,可跨区 集体鉴定鉴定人负责制 目的 认定医疗事故 认定医疗损害 启动方式 当事人共同委托 自行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申请鉴定 四、两种鉴定体制之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学鉴定 公信力较低 公信力较高 行业利益共同体 鉴定机构中立 自我鉴定 地方保护色彩 鉴定程序的透明度, 鉴定书的说理性 鉴定人选任程序欠缺 鉴定人适用回避 评价 第四节 医疗纠纷中的证明 一、证明对象 二、证明责任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念 2.医疗纠纷的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条件:有法律意义,争议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 1.证明对象概念 2.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明对象 1.原告方: 2.被告方 1.原告方 医疗损害请求权要件事实: 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A6 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请求权要件事实 损害后果、产品缺陷、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A59 请求权消灭、障碍事实、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A60 2、被告方 二、证明责任 风险负担——事先确定败诉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1、证明责任概念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并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一,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证明责任只在穷尽了所有调查手段,而案 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适用 第三,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 2、特点 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医疗风险事 实,由医方或患方承担的败诉风险。 所涉法规: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侵权责任法》 3、医疗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特点:侧重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弥补措施:后续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补充。 缺陷:过于宽泛,尤其是对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如何负担,缺乏可操作性 (1)首次明确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规定第二条明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分配规则 (2)贯彻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分配原则 规定第五条明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医疗损害等特殊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别规定 《规定》第四条充分利用了证明责任倒置等方法对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了部分修正。 根据《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将本来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部分要件事实,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 (4)规定了免证事实 《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进而免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这些事实的证明责任。 如: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明确承认医疗过错存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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