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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四川叙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
合作协议书
甲方:四川叙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何兴江
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资产合作项目征集合作方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互信、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一致同意合作开发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华升路南路口(地号为泸市国用[2011]第12404号)的地块。为规范项目开发的经营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在以下意义上使用下述名词:
1.1 “目标地块”:指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华升路南路口(地号为泸市国用[2011]第12404号)的地块。
1.2 “甲方楼层”:指符合本协议第六、七条要求的楼层。
1.3 “项目”:指酒城大道房地产项目,其符合以下条件:
1.3.1 项目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华升路南路口
1.3.2 项目地块情况:
1.3.2.1 目标地块土地证号为泸市国用[2011]第12404号,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华升路南路口。
1.3.2.2 目标地块土地已由甲方出资受让,并于2009年12月18日与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105002009B00628、合同编号:0400-2009-0056),且甲方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1.3.3 项目规划条件
1.3.3.1 地块面积:10027㎡(15.0405亩)
1.3.3.2 容积率:小于3.6
1.3.3.3 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1.3.3.4 建筑限高:大于75米小于100米
1.3.3.5 建筑密度:小于25%
1.3.3.6 绿地率:大于30%
1.4 “项目部”:指为顺利实现目标地块的开发,甲乙双方负责组建成立的独立运营管理、具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的管理组织。
第二条 合作方式、条件和原则
2.1 甲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土地,不再为项目开发另行提供资金;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开发资金(包括项目全部前期费用、设计费、监理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成本费用及税金)并组织项目开发,甲乙双方采取加名联建的模式进行合作开发。
2.2考虑到政策的因素,目标地块建设到总投资的25%前由乙方准备相关手续、文件、费用,以甲方名义进行报规报建、开发建设。
2.3目标地块建设到总投资的25%后,由乙方负责办理加名手续,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2.4 若非因甲、乙方原因致使加名不能办理的,双方仍应继续合作,本协议约定的开发管理模式、资金承担和利益分配等保持不变,同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以保障乙方所分得物业合法。
2.5 本协议第六、七条约定的楼层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在设计工期内向甲方交付(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达到二装施工进场交付条件),乙方为此提供甲方认可的第三方保证担保书;剩余物业及其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
2.6 乙方向甲方交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
2.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 项目管理
3.1 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组成项目部决策层,项目各阶段的管理由项目部负责,重大事项或大笔资金调度等须由项目部决策层进行决策,报双方备案。项目部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及时组建项目部,正式启动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各项工作。
3.3 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等各项开支由项目部负责,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3.4 甲方派出工程、质量、成本、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监管小组,重点对甲方楼层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管。为配合乙方项目管理,由甲方在监管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确保该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文件可及时加盖甲方公章。
3.5 为配合乙方对项目开发建设的全程管理,甲方代表人员的签字和(或)加盖甲方单位的公章的行为如无甲方愿意担责的书面说明,均不构成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各种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和)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财务管理
4.1 合作项目所涉及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纳税管理等由项目部负责,并纳入乙方财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由乙方委派担任。
4.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设立共管账户。
4.2.1 乙方应保证在设立共管账户时,向共管账户注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资金,作为项目开发的启动资金。
4.2.2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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