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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第一部分 - 上海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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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第一部分 - 上海税务局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部分 1、免征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共规定了50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基本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一部分 a、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b、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c、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d、婚姻介绍服务 e、殡葬服务 f、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 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一部分 g、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h、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i、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j、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k、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第一部分 l、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m、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n、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o、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一部分 p、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q、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r、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第一部分 s、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一部分 t、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一部分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一部分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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