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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引进人才首次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暨学位〔2016〕20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引进人才首次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暨南大学引进人才首次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6年6月3日
暨南大学引进人才首次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大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发挥引进人才在培养、指导研究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形式
选聘形式包括认定、审核和新增3种形式。
第一条 认定。
(一)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引进人才适用博导认定形式。
(二)第四层次引进人才在引进前曾在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部门、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及中科院直属院所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层次的指导教师岗位资格认定。
第二条 审核。
(一)第四层次引进人才在引进前未担任过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担任指导教师的单位非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部门、教育部批准成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及中科院直属院所的,引进我校后需进行相应层次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第五层次引进人才曾担任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可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新增。其他层次的引进人才适用此形式。
第二章 选聘时间
原则上认定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审核工作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4次进行。通过认定、审核方式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的,其招生指标由学院、学科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安排。引进人才按新增形式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按照学校相关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与校内其他教师统一申请,具体时间以学校正式发文通知为准。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认定。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须在人才引进前填写《引进人才首次选聘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表》,交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确定引进人才层次。学校同意引进后,由人才办注明引进人才层次,引进单位将引进人员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科组组长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由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认定需由研究生院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批准。
第五条 审核。
(一)个人申请。
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人员,在人才引进前,引进单位或引进人才填写《引进人才首次选聘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表》,交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确定引进人才层次;引进后,提交在外校担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证明、代表性成果给学科组初审。
(二)学科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科组初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二周内将表决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备案;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人员的投票结果、资格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经审查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条 新增。其选聘办法按照我校首次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时间、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七条 通过以上3种形式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均可同时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员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按有关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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