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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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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解释第16-20条) (四)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1、“一年内”含义:以因走私第一次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 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2、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内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行为人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侦查机关可先行刑事立案,视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次走私对象限定为普通货物、物品原因 前两次犯罪对象不限,最后一次为普通货物、物品,原因: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 4、为什么没有规定第三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刑点 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规定“又走私”需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方可入罪; 二是如规定标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继续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以逃避刑事打击。具体还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灵活掌握。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解释第16-20条) (四)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税货物走私(略) (五)?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重点) 间接走私(准走私):非法购私和海上偷运走私 1、非法购私,是指《刑法》155条第1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达到《解释》规定定罪 量刑 标准),以走私罪论处。 可能触犯罪名:走私罪12个罪名 犯罪对象:(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 (3)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 税额较大。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解释第16-20条) 2、水上走私,或称“海上走私”,指《刑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的行为,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定罪处罚:按照刑法151、152、153、347、35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海上走私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 (1)通常收购人、贩卖人为水上走私犯罪主体,运输人情况不同,大多数案件对起组织、指挥作用的船长、起主要作用大副、轮机长、骨干船员等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船员、勤杂人员、搬运工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为统一执法标准,《走私意见》第14条规定,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同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解释第16-20条) (六)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如何定罪 案例:行为人在不设海关的区域偷运冷藏海产品入境,被缉私人员截获,并被查获海产品中藏匿海洛因。 如果行为人系受货主雇佣而偷运海产品入境,案发后辩称其不清楚所运输物品的具体性质。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两种认定结果: 一是对行为明知,对具体对象不明知:即行为人具有概括的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即查获的任何物品都不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 二是对行为明知,对具体对象形成错误认识: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因受到他人蒙骗而误以为其所偷运入境的货物仅为海产品,没有认识到海产品中藏匿海洛因。 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处罚(解释第16-20条)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对具体犯罪对象没有建立明确认识,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广东法院做法,对毒品等特定对象走私必须明知) 第二种情形,只能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不能按走私毒品罪处罚。构成特定对象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一般的走私故意还不够,必须对特定货物具有“明知”认识。 九、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解释第21条) 21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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