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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三)车辆和驾驶人—— 车辆登记、禁止买分卖分等 (四)通行管理—— 通行车种、通行规定、禁鸣喇叭等 (五)停车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黄线禁停措施等 (六)综合治理——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七)执法监督—— 执法要求、执法监督、辅警管理等 (二)交通规划与设施—— 规划要求、交通组织、交通设施等 (一)总则—— 立法目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 (八)法律责任设定—— 包括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及措施等 6、经济手段 条 文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综合治理 ——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6、信用手段 条 文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综合治理 ——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7、单位交通安全内部管理 条 文 第五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六)综合治理 ——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11、社会参与 条 文 第六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院、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疏导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劝阻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综合治理 ——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三)车辆和驾驶人—— 车辆登记、禁止买分卖分等 (四)通行管理—— 通行车种、通行规定、禁鸣喇叭等 (五)停车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黄线禁停措施等 (六)综合治理——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七)执法监督—— 执法要求、执法监督、辅警管理等 (二)交通规划与设施—— 规划要求、交通组织、交通设施等 (一)总则—— 立法目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 (八)法律责任设定—— 包括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及措施等 6、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条 文 (七)执法监督 —— 执法要求、执法监督、辅警管理等 (三)车辆和驾驶人—— 车辆登记、禁止买分卖分等 (四)通行管理—— 通行车种、通行规定、禁鸣喇叭等 (五)停车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黄线禁停措施等 (六)综合治理—— 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单位交通安全责任等 (七)执法监督—— 执法要求、执法监督、辅警管理等 (二)交通规划与设施—— 规划要求、交通组织、交通设施等 (一)总则—— 立法目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 (八)法律责任设定——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及措施等 2、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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