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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中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员生消费合作社自动贩卖机设置-台中高工
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自動販賣機設置場地租賃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招標機關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為甲方)
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提供固定位置供乙方設置販賣機,經雙方同意,特立本合約書,約明條款如下:
第 壹 條:甲方提供固定位置供乙方設置販賣機,數量限二十台以內。
第 貳 條: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場地租金新台幣 整,一年分四期繳納,自簽約當日繳納第一期款,屆滿第三個月(105年11月30日)前繳納第二期款,106年2月28日前繳納第三次,106年5月31日前繳納第四次。
第 叁 條:雙方簽約時乙方須繳交甲方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整,於合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第 肆 條:自動販賣機由乙方負責配線及施工,甲方可監辦配線作業,惟配線完成後。乙方不得逕為變更,且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伍 條:乙方提供自動販賣機應標示營業負責人姓名、住址、或商號名稱、地址、電話。自動販賣機與食品直接接觸部分應隨時保持清潔,並提供垃圾桶供拋棄容器或廢棄物之用。以維護周圍環境清潔。
第 陸 條:自動販賣機販賣之品項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及本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管理要點等規範,且經衛生機關檢驗合格之廠商製造且經GMP及TQF產品驗證標章認證之產品,其包裝應完密,並以中文清楚標示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及營養標示等,進貨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販售。
第 柒 條:販售規範:一、逾有效日期禁止含基因改造原料飲品。包裝應完整,變質腐敗、破損情形
(十三)各項食品(泛指所有校園內販售之包裝及散裝食品)應訂定食品販售合約,合約附件應齊全。
(十四)檢附台灣優良農產品(CAS)或台灣優良食品驗證制度(TQF) 產品驗證標章產品繕打列冊,提報學校備查,以便學校隨時抽查,若有抽查不符時,每次機關學校依罰則罰款。
(十五)校園內販售食品,廠商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並檢附資料,提報機關學校備 查。
(十六)每日應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政策,依規於時限內至教育部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販售食品品名、原料及供應商等相關資訊。如有認證標章、檢驗報告等亦一併登錄。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俾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十七)廠商運輸飲品及點心之冷藏車,溫度需保持在7℃以下,以確保飲品及點 心品質之安全。
(十八)若發現有違上述各規定,學校得要求廠商更換供貨商,廠商不得異議。
(十九)廠商應無條件隨時配合上級主關機關、主管衛生機關公文及必威体育精装版法令公 告執行相關規定事項,廠商不得異議。
第 捌 條:乙方販售之產品,需主動檢驗冷飲生菌數及大腸桿菌屬細菌檢測,如飲用後發生中毒或身體不適,並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確認屬品質不良為乙方責任者,乙方需負擔所有醫療費用,理賠及法律責任。
第 玖 條:自動販賣機於契約期間,如有故障(吃幣)、毀損、遭竊之情事發生,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修護及處理,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自行吸收。為加強宣導自動販賣機故障(吃幣)後之處置,乙方應於販賣機上張貼故障(吃幣)後之處理方式及聯絡電話,俾於該情況發生時供購買人查詢使用。
第 拾 條:送貨廠商之車輛進入校園行駛速限以每小時15公里為限,不得超速,確保校園師生安全。若有發生事故乙方必須負起全部責任。
第拾壹條:乙方於承攬期間,如本校因乙方販賣食品遭受不當處理而造成損失時,應負全部法律及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拾貳條:乙方不得於簽約後,再以轉包方式委託他人經營。
第拾參條: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遵守本合約內載明之各項約定,如有違反合約者,甲方得没收保證金,並通知乙方隨即終止合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拾肆條:本合約期限為壹年,即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31日止。若無續約,機台於8月31日前撤離學校。
第拾伍條:違反本契約第貳條,合約金未能於期限內繳納者,逾期一日罰一千,逾期十五日(含)視同解約,學校得另行辦理招標。原廠商喪失再參加投標資格。
第拾陸條:違反本契約第陸條、第柒條規定者,經甲方通知,一事故每次罰新台幣五千元,另情節重大者,或違規三次者,乙方不繳納罰金,本校得於履約保証金中扣除罰金,並得解除合約
第拾柒條: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以為憑證,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3份,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附註:販賣品項如明細表
第拾捌條: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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