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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
第一节 承保原则
保险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
(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公
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保险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
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保
险公司。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
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
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
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三)在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
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
陷,否则保险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
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要按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逾期不付的,保险公司有权自欠费
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定义
(一)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条款2009版《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
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②保险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
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
的物质。
(五)《海牙规则》指1924年8月25 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指1968年2月23 日在布鲁塞尔签定的《关于修定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六)船员指被保险船舶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
船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指被保险船舶上的非该船雇佣的并且不参加船舶营运的人员。
(七)登记总吨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第三节 承保风险
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条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责任、损失和费用:
(一)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
1、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在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
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2 、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
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并已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二)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
1、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发生的合理
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2 、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
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
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注:本款项下的有关人身亡伤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
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
由于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保险公司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
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
下原因产生的费用:
1、合同终止,无论该终止是因合同规定或根据船东和船员的双方协议;
2 、船舶出售;
3、船东违反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4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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