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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文化资产空间转型的土地政策分析
貳、台灣文化創意園區類型分析 4.設施型文化園區 此種文化園區係由政府主導,投入地方空間一個大型之文化設施,以 帶動地方土地及相關產業經濟發展。 政府介入園區發展最主要的方式,即是推行公共建設計劃,其中興建 大型文化設施的政策目的已從文化保存服務、提供藝文展演轉向為連結 文化產業之生產創新與刺激消費等功能。 以鶯歌陶瓷產業為例,陶瓷博物館之功能除了設施功能外,更重要是 設施外部性連結了文化產業的生產與消費。在生產方面,提供了相關產 業學習制度、展示空間等創新外部性效果,使得陶瓷廠商得以藉此一制 度性基礎結構獲得產業之創新技術或創作產品的新構想。在消費方面, 博物館與地方交通結合,創造了觀光人潮及門票收入,同時也帶動鄰近 博物館之陶瓷零售業發展。因此文化設施的集中設置,有效地連結到產 業之創新、生產與消費過程,將能有助於文化產業的發展。 另外如台中歌劇院專區,亦是由政府投入大型的文化設施建設,運用 劃定特定文化專區的方式,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此種文化園區的劃設, 適宜引入的文化創意產業為「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音樂及表演藝術 產業」。 台灣文化創意園區類型分析 表2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區類型架構 台灣文化創意園區類型分析 台灣文化創意園區類型分析 叁、台灣產業文化資產空間轉型園區的利基 依據產業文化資產空間類型,可歸類為上述「產業性文化園區」,此 類型的文化創意產業區係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育成為基礎,依據產業鏈 及產業聚集效益,引入核心文化創意產業及其相關產業,係透過都市計 畫手段,劃設特定地區爲產業園區,依照園區之功能(生產、生活及休閒) 配置園區之實質空間與設施,其模式類似於都市內部新興發展地區之開 發模式,以公共建設計劃配合都市計畫變更手段,滿足產業生產需求創 造產業群聚優勢,其包括共享園區基盤設施,提供便利行政服務及減少 產業間之交易成本。 它是一種「集中型文化園區」,它常位於土地昂貴的市中心區,藉由 文化專區之都市計畫指定或變更形式,成為一特定專區形式,它以混合 使用的開發模式,及結合文化生產及文化消費形式,以主題文化活動導 入拓展文化創意產業之價值性。 另就臺灣目前產業文化資產空間的基地規模而言,約計由 4到30公頃 ,皆符合產業性文化園區的開發規模效益,符合文化產業聚集基本規模 ,亦符合目前臺灣都市計畫法規對於「特定專用區」劃設最小規模 2公 頃以上之規定。上述幾項特質皆證明了目前臺灣產業文化資產空間轉型 為文化園區之潛能。 台灣產業文化資產空間轉型園區的利基 台灣產業文化資產具有豐厚之文化資產價值,依據其資源潛力、發展特色及功 能,極具潛能劃設為『產業型文化園區』,其定義為『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育成 為基礎,依據產業鏈及產業聚集效益,引入核心文化創意產業及其相關產業,係 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劃設一定面積規模的特定地區為產業園區』。 在其整體發展過程中,土地政策成為重要的發展工具,首先宜著重於整體園區 『文化資產價值的鑑定與保存』,接續應進行整體園區空間規劃及經營管理計畫 分析,並致力於其『主體產業』與『發展功能與定位』之確立,接續則依其發展 功能及主體產業,藉由都市計畫手段劃定(1)『特定專用區』,或者引用(2)『原土 地分區容許使用』之方式規範其土地使用項目,但以劃定文化專區的方式較能強 化其土地使用強度及發揮其土地使用效能。 接續要制訂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此階段宜著重於混合使用的模式 ,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宜注意結合『文化生產』與『文化消費』的土地使用內容, 並以『強化文化創意產業的關聯產業鏈結及聚集經濟效益』為原則。 產業文化資產空間劃設園區之相關土地政策與法令 壹、園區劃設相關法令 1.針對「單一形態產業園區做分析(即單一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形塑之 園區,如電影產業園區)」,創意產業園區具有強的產業鏈架構及產業 聚集發展效益,分別就各核心產業園區的發展型態列舉其附屬事業使 用容許項目。未來複合型產業園區,則可參考各主體產業之附屬事業 使用容許項目,整合規範之。 2.針對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做分析,綜合分析13項文化創意產業之 可相容之全部附屬事業項目,並參考「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 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訂有20項的總列表方式規範之。 此種方式採用「綜合列舉使用容許項目方式」,可提供未來主管機 關較大的規範彈性,待未來產業園區建置時,再經由綜合分析其潛力 與經濟效益再選擇核定即可。 園區劃設相關法令 壹、園區劃設相關法令 園區劃設相關法令 表3 產業文化資產劃設園區之土地政策架構 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生 產業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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