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大学保险金融管理系保险金融法规专题-保险利益-指导教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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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大学保险金融管理系保险金融法规专题-保险利益-指导教授

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 保險金融法規專題 - 保險利益 - 指導教授:施懿純 老師 班 級:碩士在職班保險一A 學 號 姓 名:陳子龍 目 錄 前 言 - 4 - 訴訟流程圖 - 5 - 第一審 主文 - 6 - 一、原告主張 - 7 - 二、被告被告南山人壽公司主張 - 8 - 三、參加人戊○○主張 - 8 - 四、爭議點 - 9 - 五、法院見解 - 12 - 判決結果 - 12 - 第二審 主文 - 13 - 一、原告主張 - 14 - 二、被上訴人主張 - 15 - 三、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主張 - 16 - 四、爭議點 - 16 - 五、法院見解 - 17 - 判決結果 - 23 - 第三審 主文 - 24 - 一、上訴人乙○○主張 - 25 - 二、被上訴人甲○○主張 - 26 - 三、被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主張 - 27 - 四、法院見解 - 33 - 判決結果 - 34 - 第四審 主文 - 35 - 一、再審原告乙○○主張 - 36 - 二、法院見解 - 37 - 判決結果 - 38 - 本組見解 - 39 - 相關條文 - 40 - 資料來源 - 45 - 前 言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法院訴訟流程圖 第一審 裁判地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原 告:己○○ 被 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戊○○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 伊配偶劉簡晨(原名劉遠義)於79年12月21日,以其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新20年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保單編號:Z0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約),而依內附約4之「新20 年期定期保險附約」並約定如於該契約有效期間身故理賠係為225 萬元,嗣變更為2,433,243 元。雖劉簡晨前曾指定前妻戊○○為受益人,惟渠等早於82 年7月13日離婚,伊則於91年起即與劉簡晨同居,於94 年5月13日結婚。劉簡晨告知被告業務員宗柏鈞(原名丙○○)辦理系爭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變更,於94年 8 月27日簽立變更受益人通知書,交付宗柏鈞辦理,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0條約定,劉簡晨既已以書面通知被告,自應已發生變更之效力,而劉簡晨於94 年8月30日過世,伊亦將保險事故通知被告,爰依系爭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二、被告被告南山人壽公司主張 縱本件要保人劉簡晨曾於94 年8月27日親簽變更受益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交 付宗柏鈞,但宗柏鈞只是業務員,並非伊之代理人,要保人對業務員所為之告知或通知,在申請書尚未送達伊之前,自不發生通知效力。伊於94 年8月31日收受變更受益人通知,惟要保人劉簡晨已於94 年8月30日身故,則系爭保險契約不發生變更受益人之效力。又本件保險契約受益人因有爭議,故伊於95年3月15日將2,433,243元保險金辦理清償提存,並經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25號提存在案,伊給付保險金債務因提存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參加人戊○○主張 參加人則以:伊與劉簡晨於78年間結婚,並育有三名子女,而劉簡晨購買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伊為受益人以保障家庭之財務安全。雖伊於82年7月13日與劉簡晨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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