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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法民年月日修正第一章第促事之健全展合理分布源提高品保障病人益增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定者用其他法律定第本法所指供行之第本法所公立指由政府公事或公立校所立之第本法所私立指由立之第本法所法人包括法人及社法人本法所法人指以事事理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中央主管可向法院登之法人本法所社法人指以事事理目的中央主管可登之社法人第本法所法人附指下列一私立院校生床教需要附之院二公益法人依有法律定理所之三其他依法律定其工或成提供生服或急救之事位校或所附之室第本法所教院指其教研究施依本法可供或其他事人之及院校生床之第
名 稱: 醫療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 ???4??? 條 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 ???5??? 條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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