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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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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 令第68 号)和 《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 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 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以及学院所属法人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经 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由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 管理责任。 1 第六条 设置计划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 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学院所属法人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接受学院计划财务 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院的 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 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 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 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院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校长依法保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对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的会计人 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 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 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 预算。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学院计划 财务处及时分解预算,编制学院内部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决算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和 北京电子控股公司布置的国资委企业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级部门审 批。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 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 金。 第十五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 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 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 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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