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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中国法学期刊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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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徐国栋内容提要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

DOI:10.14111/ki.zgfx.2013.05.008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徐 国栋* , 。 内容提要 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 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 拟制婚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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