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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刑罚减免述论杨国誉晋文盐城师范学院社会学院江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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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刑罚减免述论杨国誉晋文盐城师范学院社会学院江苏盐城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摘要秦汉时期律法的制定和执行者们已能注意针对特殊人群特定情况和特定情节作出相应的刑罚减免规定和决定从而使得秦汉律法中的刑罚减免体系得以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自杀免罪去职免罪以功赎罪替代免刑以及基于原心定罪的减罪等若干免罪司法惯例这些律法规定与司法习惯反映出秦汉立法和司法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进步性但作为封建社会人治模式的产物秦汉时期刑罚减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而其与

秦汉时期的刑罚减免述论 杨国誉,晋文 (盐城师范学院社会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0;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摘要〕秦汉时期,律法的制定和执行者们已能注意针对特殊人群、特定情况和特定情节作出相应的刑罚减免规定和决定,从而使得秦汉律法中的刑罚减免体系得以完善和发展。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自杀免罪、去职免罪、以功赎罪、替代免刑,以及基于“原心定罪”的减罪等若干免罪司法惯例。这些律法规定与司法习惯反映出秦汉立法和司法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进步性。但作为封建社会人治模式的产物,秦汉时期刑罚减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而其与生俱来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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