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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第一章通第九百六十七直系旁系血直系血者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出之血旁系血者非直系血而己身出於同源之血第九百六十八等之算血等之算直系血己身上下以一世一等旁系血己身至同源之直系血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至之算等之血以其世等之第九百六十九姻之定姻者血之配偶配偶之血及配偶之血之配偶第九百七十姻之系及等姻之系及等之算如左一血之配偶其配偶之系及等二配偶之血其配偶之系及等三配偶之血之配偶其配偶之系及等第九百七十一姻之消姻因婚而消婚撤者亦同第二章婚姻第一婚第九百七十二婚之要件婚由男女事人自行定第九百七十三婚之要件男未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 則
第九百六十七條 直系與旁系血親
稱直系血親者 ,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 ,謂非直系血親 ,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第九百六十八條 親等之計算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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