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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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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附2011年 作者:zmc813784?? 标签:工伤提前下班早退车祸2011-10-07 14:00 星期五 晴   提前下班(早退)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   ?       提前下班出了车祸,能否算工伤?      /ajnews/system/2011/05/27/013791957.shtml?   安吉新闻网 2011年05月27日08:59 | 来源: 假日周刊 | 作者: 文/吴静插图/孙琦?           2010年12月,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受伤算不算工伤的争论,最终尘埃落定。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看似完整了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但是,现实的问题不断涌现,如新条例并没有设定“提前下班”的概念,但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却经常遇到职工未经请假或自我调班提前回家,途中受伤害的情况。由于涉及案件定性,对职工权益和企业实际利益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提前下班”或“上班迟到”遭遇事故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成了新的法律焦点。        案情回顾 提前下班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        在我县开发区(递铺镇)一家公司上班的刘晶晶(系化名)提前下班,没想到中途出了车祸。事故发生后,刘晶晶所在公司以她擅自离岗为由,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但刘晶晶认为自己的行为仍属于“下班途中”,应被认定是工伤。        据了解,刘晶晶所在的公司对作息时间有明确书面规定,当时正值夏季,下午下班时间为17点30分。5月某日下午,刘晶晶因为家中有急事,于是没有来得及向领导请假就急匆匆下班了。但未曾想到,在回家的途中,她被一辆汽车撞伤。经过医院紧急抢救,她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双腿却落下了残疾。        出院后,刘晶晶找到公司有关方面进行交涉,要求由公司承担医药费。她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了车祸,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方面却不认同她的说法,认为,公司有明文规定下午下班的准确时间,而刘晶晶却擅自违反规章制度提前下班,她在途中遭遇车祸是个人行为,属于可避免的,因而她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无需承担她的医药费用。        分歧焦点 非下班时间回家,算不算“下班途中”?        对于两方的各执一词,旁观者也是议论纷纷。支持刘晶晶的一方认为,刘晶晶违反公司规定提前下班是事实,但她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能仅因此抹杀了她正处于“下班途中”的事实。按照现有法律条款规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并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的,就应被认定为工伤。        支持公司方面的一方认为,刘晶晶的下班时间应该是在17点30分,而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时间来看,事故发生于17点18分。由此可以证明,刘晶晶当天的行为属于是擅自早退,违反了相关的劳动纪律,并且如果她按照正常时间下班的话,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本案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刘晶晶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刘国祥律师了解本案后分析,首先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知,职工遭受伤害时,必须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之一”或是“符合15条规定的可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之一”,同时又不存在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具体到本案,公司职员刘晶晶从公司回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注:2011年新增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刘晶晶没有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刘晶晶遭遇车祸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公司提出,刘晶晶属于擅自提前下班办理私人事务,并非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主张,刘律师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联系到本案,虽然该公司主张刘晶晶不属于工伤,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在限期的有效举证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刘晶晶是私自办理私人事务,并非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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